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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7月14日,根据陈金海的申请,本院作出(2020)闽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金海对被申请人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闽03破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为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林玉桂为负责人。

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22日前,向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与东园路交叉口凯天国际19楼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51100;联系人:林美雄;联系电话:18750096909;联系人:翁国和;联系电话:13905947690;联系人:黄舒旭;联系电话:1379900762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9日上午9:30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四楼会议室(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园东路1069号,具体会议室按指示牌指引)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于上午9:00准时报到。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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