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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莆田市首例!判三缓四,退26万、罚3万!

近日,秀屿法院审结一起莆田市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6138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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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次偶然的机会,许某通过手机微信广告群获取了某数字货币交易软件的下载链接,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注册自己的账户。许某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了该平台上存在交易漏洞,于是利用漏洞将充值的USDT提取出来,从而出现用户未充值,该平台却转账USDT给用户,致使平台遭受经济损失。
阅读小贴士:USDT交易平台是一种主流币,是数字货币爱好者最喜欢的货币之一,也是数字货币中的稳定币。

许某发现该交易平台漏洞后,为了非法获取更多的USDT,便利用冯某、韩某、郑某、蔡某、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五人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注册账户。后利用自己的账户以及上述五个账户分别在不同时段在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利用漏洞采取虚假输入充值USDT的手段,从该交易平台非法获取了大约116932.515个USDT。许某把非法获取的USDT,与该平台的买家谢某、古某、姜某、周某等人进行了九次卖出交易,共卖出了约38629个USDT,其从中获利了人民币26138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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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许某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根据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