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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女主播接“私活”,要赔百万元?一起合同纠纷在厦判决

  台海网11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网红女主播接“私活”,遭公司起诉索赔156万元。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与网红女主播有关的索赔案。一位网红女主播在为经纪公司工作一年后擅自另投门户,经纪公司为此状告女主播,索赔156万余元。

  导报记者从法院获悉,像网红主播这样看似高薪自由的职业,一不小心也可能吃官司。随着“网红经济”的兴起,“网红”成为了很多人羡慕的职业,网红主播也身价暴涨,有的被“挖墙脚”、有的则为了更高的收入跳槽,由此所产生的纠纷官司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厦门法院也受理了多起与网红主播有关的官司。

  那么,接私活的网红主播是否违约?跳槽的女主播该不该赔钱给公司?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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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3年合同女主播第一年分到58万

  被告的网红女主播小美(化名)是一位“90”后,家住厦门市思明区。之前,小美与厦门一家文化传媒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艺人经纪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方(经纪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小美)互联网演艺独家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有权处理小美全面互联网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小美的全部互联网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小美的互联网演艺、线上商务经纪及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等与乙方互联网演艺事宜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

  协议还约定,小美在未经经纪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到任何非经纪公司合作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若构成违约,小美应向经纪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或支付合约期内近12个月公司因小美所获得的平台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

  协议签订后,小美在经纪公司的组织下,在各类平台开始网络直播。合作第一年,小美就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仅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小美就累计为经纪公司创收78万余元,而公司则将其中的58万余元分给了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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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遭起诉索赔156万

  但是,2018年6月起,小美却在未经经纪公司的同意下,自行在其他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为此,经纪公司将小美告上法庭,索赔156万余元。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网红女主播”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经纪公司起诉称,双方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投入重金培养小美,组织专门人员对小美提供形体、才艺培训,并在互联网平台及线下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以提高小美的人气和影响力。经过公司不懈努力,小美成为直播平台的当红主播。但是,自2018年6月后,小美未经公司同意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演艺活动,不接受公司演艺安排,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面对公司的起诉索赔,小美答辩说,自己没有违反合同义务,而且自己早在2018年5月就曾向经纪公司提过要解除合同,当时公司负责人同意她离开,还向她介绍了其他直播平台。

  小美还说,退一步说,哪怕自己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经纪公司未尽通知义务,不能直接使用违约条款。

  另外,小美还认为,案涉合同显失公平。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只约定了小美的违约情形及责任。签合同时,小美作为乙方且刚入行,根本没有更改条款的能力。所以,小美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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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主播违约赔偿50万元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中,双方签的《经纪协议》明确约定,小美未经公司同意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的,则构成违约。被告小美未经经纪公司的同意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向经纪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或者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经纪公司因小美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

  针对小美答辩称其未违约,法院认为小美的这一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采纳。经计算,本案中经纪公司的损失为39万余元,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

  因此,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小美支付经纪公司违约金50万元,驳回原告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跳槽、接私活,员工要赔吗?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员工接私活要不要担责?对此,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员工兼职,但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恶性”兼职行为,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员工是借用公司名义接私活,造成公司的利益损害要赔偿。如果员工使用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接私活,造成重大损失的,还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员工跳槽,要不要赔钱给公司?员工可以跳槽,但要合法合理。一是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二是要依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三是如果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员工应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相关案例

  合同签了三年,一个月就不干了

女主播跑了公司索赔30万

  女主播跑了,公司起诉索赔30万。此前,思明区法院也曾受理过一起与网红主播有关的官司。据原告科技公司起诉,该女孩被原告聘为网络直播的主播,签了三年的合同,做了一个月就“跑了”。为此,公司一怒之下起诉索赔。

  被起诉的网红女主播小红家在安徽省一个农村,数年前受邀到厦门市一家科技公司当网络主播。随后,小红就在该科技公司的视频播放平台上,通过视频直播方式,收取观众虚拟货币和礼物,同时,她还从公司处获得相应报酬。

  根据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约定,小红委托该公司作为其全权经纪代理人,负责全面处理她的演艺经纪事业,合同期为三年。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小红提前解除合同,就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已履行合约期内被告每月收入乘以合同剩余月数的总金额),并赔偿公司一切经济损失。

  但是,签约不到一个月后,小红就单方向公司确认解除《合同》。

  签约不到一个月,主播竟然就这样“跑了”?为此,公司就把主播小红告上了法院。公司起诉认为,小红在签合同后,单方提出解约,还擅自停止履行该合同。小红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红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最终,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主播小红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求,要求小红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法院判决也指出,原告主张其为被告提供多种培训并投入资金拉升其人气,上述费用均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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