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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省级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鼓励台湾同胞申请

东南网4月21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近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办法》鼓励台湾同胞申请福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鼓励和支持与台湾地区开展非遗合作与交流。该《办法》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同时,鼓励台湾同胞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省级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办法》在评审工作上,注重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对于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依规定获得传承人补贴,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和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协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和交流,鼓励和支持与台湾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闽台地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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